近日,由四川省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向外界充分展示了四川省民营医疗的开放格局。政策提及26项利好,为民营医院的发展创造了机遇,加强信息化建设成为核心内容之一。
政策原文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推动我省民营医疗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月11日前以书面意见形式反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周军海
联系电话:028-86136360
邮箱:scyzygc@163.com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民营医疗服务是推进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建设健康四川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着力解决社会办医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产业要素合理流动,激发社会办医活力,培育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社会办医品牌,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推动我省民营医疗服务业高质量、可持续和健康发展。力争到2022年,三级民营医院数量增加100%以上,三级甲等达到3家以上,三级乙等达到5家以上,民营医疗服务量达到30%以上。加快建设引领西部,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区域医疗中心高地。
一、进一步激发民营医疗投资活力
(一)预留民营医疗足够发展空间。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总数超过6张且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超过4.5张的市(州),原则上新设医疗机构和新增床位数空间全部预留给民营医疗机构(新设行政区划除外)。社会资本投资民营医疗机构的类别、经营性质、床位数等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取消民营医疗机构规划限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向高端化、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院)实施“两证合一”直接执业登记。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为民营医疗机构预留大型医疗设备规划空间,优先支持三级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实施民营医疗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告知承诺制。
(二)降低民营医疗准入门槛。完善医疗技术备案制度,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前提下,取消技术准入对机构等级要求,重点审核医师执业资质和能力。支持发展共享医疗服务模式,允许医疗机构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和医学影像中心等新型业态机构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对共享医技服务的科室设置和设施不做硬性要求,相关委托协议可作为该医疗机构登记有关诊疗科目的依据。诊所诊疗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科目设置不超过4个,实施中医诊所备案制。支持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鼓励跨地区连锁经营,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相对集中设置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的包括诊疗、养生、膳食等内容的中医药街区。允许三级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增加执业地点方式设置延伸机构,但执业地址不超过3个。支持成都市开展连锁诊所审批试点,对设置3家以上连锁诊所并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执业和管理的,其新申办连锁诊所仅做形式审查并限时办结。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委托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开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和消毒供应中心审批,探索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修订《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取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院投资总额和合作年限限制。
(三)优化民营医疗审批流程。加快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实现民营医疗机构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发放。通过“流程再造、分类审批、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等措施,加快推进医疗机构网上审批、并联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简五分之一以上法定申报材料,推动在线获取申报材料,压缩二分之一法定审批时限。探索建立中外合资合作和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省、市、县和部门间审批快捷通道。建立民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绿色通道,符合等级评审条件的可直接开展评审,无需进行级别变更。
二、进一步破解民营医疗融资难题
(四)强化民营医疗信贷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享受民营企业贷款支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开展民营医疗机构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医疗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对发展较好的三级民营医疗机构,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引导降低民营医疗机构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落实年度贷款增量奖补、新增客户首贷奖补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政策。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即禁止向民营医疗机构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相关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支持民营医疗对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融资,对接股权投资市场,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每年可给予民营医疗机构最高500万元贴息,对中小微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运用债务融资支持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政策性民营企业纾救基金支持范围,鼓励市县政府研究建立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对民营医疗机构债券融资违约给予适当风险补贴。
(六)加强民营医疗融资创新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民营医疗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应收账款融资,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发放贷款且年度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利用合法取得的自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固定资产通过资本市场开展债券融资。开展民营医疗机构贷款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向具有良好诚信、财务和管理水平的民营医疗机构发放更多的信用贷款。
三、进一步提升民营医疗竞争实力
(七)培育和发展民营医疗品牌。允许三级医院冠名“四川”,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建设成为高水平、国际化、特色化的区域医疗中心。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创建等级,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创建等级,加快引进高层次医学人才,加快推进重点专科建设,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省级财政补助范围。
(八)开展适宜医疗技术和临床试验。把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卫生适宜医疗技术推广应用范围,指导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自身能力的医疗技术服务。鼓励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适宜医疗技术;对具备开展产前诊断、婴幼儿听力筛查、青少年视力筛查等能力和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在相关项目申报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支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临床试验机构,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指标。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由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牵头或参与制定(修订)医疗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九)提升民营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探索实施民营医疗服务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同级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对口支援“一对一”帮扶机制,通过选派管理团队、专家坐诊、带教查房、知识讲座、远程医疗等方式进行“传帮带”,同级公立医院每年要接受受援民营医疗机构派出的管理和医务人员免费进修学习,快速提升民营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将民营医院管理和医务人员纳入全省卫生管理干部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与公立医院同等管理。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国际标准认证。
四、进一步降低民营医疗运营成本
(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的幅度上限落实增值税起征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适用于支持民营医疗健康成长的税收政策。
(十一)全面落实社保费用等优惠政策。落实适当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积极降低人工成本;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民营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民营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稳妥处理民营医疗机构未缴社保费等问题,严禁各地自行集中清缴。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公共配套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耗材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按规定享受资金预付等相关政策。
(十二)全面落实各项用地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我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化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三)严格清理规范各项收费。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巩固我省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成果。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全面取消各种行政审批事项收费,行政审批、考核评比过程中的专家现场审查相关费用和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支付。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严禁强制加入各种学会、协会会员,严禁强制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结合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和特点合理安排扶贫项目任务,切实减轻运营压力。
五、进一步拓展民营医疗发展领域
(十四)加快发展智慧医疗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培育一批移动智能化医疗服务品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扩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提供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的、适宜的医疗服务。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为患者提供预约诊疗、移动支付、床旁结算、就诊提醒、结果查询、信息推送等便捷服务。应用可穿戴设备为签约服务患者和重点随访患者提供远程监测和远程指导,实现线上线下医疗服务有效衔接。加强以门诊和住院电子病历为核心的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诊疗行为、评估合理用药、优化服务流程、调配医疗资源等提供支撑。应用智能导医分诊、智能医学影像识别、患者生命体征集中监测等新手段,提高诊疗效率。应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实现配药发药、内部物流、患者安全管理等信息化、智能化。
(十五)加快发展数字化医疗服务。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强医学信息学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医疗健康大数据开发应用集群,利用穿戴式植入式智能设备、移动终端、固定终端等终端设备,提供智能化、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打造具有国际、国内知名的移动医疗服务品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开发大数据、人工智能、3D/4D打印等技术在医学影像、病理分析、医疗辅助诊断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医疗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和智能诊断设备。建立健康大数据和医疗人工智能在社区的应用,围绕数字化健康产品的研发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数字内容服务等,打造健康信息产业集群。
(十六)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专科(学科)团队,推动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符合伦理、法律允许、成熟可靠前沿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供先进医疗技术服务。稳妥有序开展精准化的健康体检、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等临床试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与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推进重大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精准诊断治疗技术的联合攻关,搭建“产、学、研”医学新技术、新服务转化平台,建立肝癌、肺癌、乳腺癌等精准医疗示范基地,积极推广精准诊疗方案。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对医院开展的创新技术和项目进行伦理性、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审查。
(十七)推动医养产业融合发展。按照城市群格局布局医养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医养集群发展。积极推进医养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打造融“医、养、康、护、游”为一体的医养新产业、新业态。持续完善与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鼓励民营医养结合机构和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签约医疗卫生服务,扩大老年健康养老服务供给。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兴办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和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组建内涵丰富、利益共享的医养联合体。支持各类所有制医养结合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培育具有四川特色的医养结合龙头品牌。探索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融合发展新体制和机制。
六、进一步支持民营医疗人才建设
(十八)完善人力资源共享机制。完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公立医院依据劳动人事合同对兼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更影响,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符合的社会组织,并担任学术职务,行业社会组织为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预留一定比例的名额,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学术发展。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高层次人才参与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允许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公立医院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离岗领办创办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创新工作,可在3年内保留原有人事关系。支持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共同建立医学博士站、硕士站。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机构执业。严禁公立医院以任何不当名义和理由,限制医生多机构执业。
(十九)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民营医疗机构投资人、院长和经营管理者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职业化管理培训。将民营医疗全科医师团队培养纳入全省全科医学培训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共建人才实训基地,建立若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微创技术、机器人手术等高新技术培训基地。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入股等方式加大对骨干人才的激励力度。
(二十)完善人才引进机制。落实海外高层次医疗健康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外国高端医疗健康人才办理人才签证,缩短永久居留证申办周期,加大海归人才引进力度,在户籍、居住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省内申请执业注册。将民营医疗服务领域重点专业纳入非四川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蓉就业重点专业和紧缺专业目录,享受居住证积分加分等政策。根据医疗服务发展需要,将紧缺急需的民营医疗服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
七、进一步强化民营医疗支撑保障
(二十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医疗服务领域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结合医疗健康的行业特点,设置符合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高新技术条件标准,对先进医疗服务技术纳入我省民间资本重点领域项目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将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医疗健康领域重点实验室、新药新技术医学转化平台、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政府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科技研发、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科技项目。
(二十二)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和参保病人发生的合规费用支付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放宽民营医疗机构商保准入条件,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商保,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定点民营医院接入四川省异地就医省级平台,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鼓励与国际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推进国际医疗保险结算。
(二十三)完善医疗管理支持政策。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规划统筹安排,公立医院牵头组建的各种医联体民营医疗机构占比不得低于5%,支持高水平民营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独立或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组建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根据承担任务和考核结果获取相应财政补助和服务收入。允许民营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鼓励诊所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可根据功能定位与诊疗范围自主配备使用其他药品;允许村卫生室在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合理配备与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报销的药品。
八、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监督管理
(二十四)依法加强行业监管。依托医疗“三监管”平台实现对医疗机构动态精准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互联网+”、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与“宽进严管”相适应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不良诚信医疗机构黑名单制度、医疗服务退出机制、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骗保套保、出租承包科室、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制违法违规医疗机构退出医疗服务市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和公示制度,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引导学协会和社会公众参与行业监督,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建立信用承诺和公示制度,倡导正当竞争,自觉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环境。
(二十五)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将民营医疗服务纳入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加强民营医疗服务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大民营医疗机构好人好事好做法的宣传力度,为民营医疗服务发展提供良好舆论氛围。开展诚信民营医疗机构评选活动,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国际友人参加“中国政府友谊奖”和“四川省金顶奖”评选活动,支持优秀医学人才参加“四川省医学终身成就奖”“四川省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省三八红旗手”等评选活动。
(二十六)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民营医疗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学(协)会制度,加大服务力度,为民营医疗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民营医疗服务发展智库,为投资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决策支持、政策对接、专业咨询、行政审批等全程服务。建立民营医疗机构评议工作机制,对民营医疗机构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促进全省民营医疗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