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大学毕业以后就职于江苏省泰兴市某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院方与周某签订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其中约定了医院委派周某前往几家医院参加为期3年的规培,结束后需要为医院服务5年。协议中约定,如周某因个人原因要求终止服务,必须向医院赔付2倍培训期间医院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补助等所有培训相关费用。2020年8月,周某结束规培以后,回到医院工作3个月,随后自行离职,入职其他医院。原医院随即将其诉至法院,索赔38万余元。近日,泰兴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周医生给付医院违约金164530.56元。
事件详情:
2017年,周某大学毕业以后就职于泰兴市某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院方与周某签订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其中约定了医院委派周某前往几家医院参加为期三年的规培,结束后需要为医院服务五年。协议中约定,如周某因个人原因要求终止服务,必须向医院赔付二倍培训期间医院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补助等所有培训相关费用。
2020年8月,周某结束规培以后,回到医院工作三个月,随后自行离职,入职外省某医院。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双倍赔偿医院在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保补助等所有培训相关费用共计38万余元。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医院在培训期间为周某支出工资及缴纳的公积金、社保、补贴等是否作为培训费用;周某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医院支出的培训费用。
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规培期间为周某支出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保费用等,基于规培产生,保障了周某规培期间的生活需要,因此,应当认定为医院为其支出的培训费用。基于此,泰兴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周某应当给付医院的违约金金额为医院支出培训费的95%即164530.56元。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泰兴市人民法院)
为避免受训人员完成培训后出现跳槽等违约行为,保证用人单位的预期收益,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规培协议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受训人员应当践行契约精神,在接受完培训以后,及时回到原用人单位按约完成服务期,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诉争;用人单位也不能借助其在谈判时的强势地位,在订立规培协议时故意加重违约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强调权责一致的公平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