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新时期医疗保障标准化体系-新闻动态- 关于我们

近日,记者获悉,为加快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建设,国家医保局局研究起草了《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健全新时期医疗保障标准化体系。

《意见》明确, 建立国家医疗保障局主导、相关部门认同、各地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到2020年,在全国统一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基础上,逐步实现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等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落地使用。“十四五”期间,形成全国医疗保障标准清单,启动部分医疗保障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试用完善。

建立健全新时期医疗保障标准化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基础。

开展基础研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在国家标准化战略框架下加强医疗保障标准化基础研究,为医疗保障标准化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撑。开展对国外医疗保障标准化和相关行业标准化的比较研究,提升标准化工作质量,促进医疗保障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衔接。

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上下联动、系统合力、职责分明的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机制。国家医疗保障局归口管理,集系统之力组织各类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动态维护和完善修订等工作。地方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积极参与标准制定,贯彻实施各项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和区域特点制定地方标准。

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基础共性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基础共性标准,形成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共建共享、相关部门单位衔接交换的“通用语言”。包括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统一标识、档案管理规范等,以及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涉及的网络安全、数据交换、运行维护等技术标准。

管理工作规范。完善覆盖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业务经办管理、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等工作规范。包括审核结算支付、转移接续、异地结算、支付方式管理等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规范,经办机构建设、经办人员行为等经办体系建设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以及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管理规范等。

公共服务标准。优化快捷高效、方便实用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披露、个人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规范,医疗保障经办部门与定点医药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协议管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服务项目标准等。

评价监督标准。建立医疗保障绩效考核和服务评价标准。包括对参保人、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标准,以及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监控管理规范、医药服务价格监测规范等。

《意见》明确,按照先试点完善、再推广普及的方式,稳妥推进各类医疗保障标准的贯彻实施。前期重点开展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4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测试使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其余11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全面实施提供可行经验和示范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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