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发布新规: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年底前完成互联网医院建设,对服务量有明确要求-新闻动态- 关于我们

8月15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建设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推进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加强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19项措施。

《通知》要求全省所有三级公立医院要于2023年底前完成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和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由县(市、区)统筹建设区域一体化平台。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开展互联网医疗。中医互联网医院应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展中医护理、治未病、康复、院内制剂等中医药特色服务项目。在运营管理方面,设立专门科室或由相关科室兼职,挂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鼓励医务人员结合实际,在保障医疗质量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碎片化时间提供服务。积极向患者宣传推介互联网医院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引导患者选择互联网医院服务。

在监管层面,对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服务量的互联网医院,要求发证机关核销执业登记。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省管医院:
开展互联网医院建设、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重要举措。现就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建设、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通知如下:

一、推进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一)全省所有三级公立医院,要于2023年底前完成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和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暂不具备条件自建互联网医院平台的,可通过入驻“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系统暨江苏省中医互联网医院系统”方式完成。(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由县(市、区)统筹建设区域一体化平台。区域一体化平台,可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自建,也可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指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依托的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基于互联网医院平台功能扩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入驻服务。(三)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开展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完成互联网医疗执业登记。(四)互联网医院平台,以实体医院名称+“互联网医院”字样冠名。一家实体医院只能设立一所互联网医院。区域一体化平台,以“设区市+县(市、区)”名称+“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字样冠名。平台需在主页载明所有入驻的机构名单(名称需与执业许可证一致),并为入驻机构开设独立服务区,以明晰入驻机构服务主体责任。(五)互联网医院平台,不仅要提供导医导诊、预约挂号、常见病慢病性复诊、电子处方服务等基本功能,还应当与院内HIS、检查检验、电子病历等系统贯通,逐步提供和完善线上、线下衔接服务功能,将互联网医疗服务记录纳入医院电子病历统一管理。(六)由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承建的区域一体化平台,应当提供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机构间上下协作支持服务等功能。(七)中医互联网医院应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总结推广中医综合治疗以及集预防、治疗、康复于一体服务模式,开展中医护理、治未病、康复、院内制剂等中医药特色服务项目。

二、加强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一)开展互联网医院建设的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科室或由相关科室兼职,挂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全面加强互联网医院运营。(二)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相关财务管理,目前仍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8﹞154号)、《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财务〔2020〕19号)执行。鼓励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特需服务。(三)开展互联网医院建设的医疗机构,要对互联网医院线上诊疗和线下诊室诊疗统筹排班,保证互联网医院备案科室每天都有医生排班上线;要完善内部绩效管理,有效激励医务人员参与线上服务;鼓励医务人员结合实际,在保障医疗质量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碎片化时间提供服务。(四)医务人员入驻其他机构开设的第三方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须向本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办公室报备;未在本院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务人员,不得入驻第三方平台。(五)已由本院互联网医院备案的科室、医生,如连续2个月以上无法排班、没有上线,互联网医院管理办公室应对其作动态调整、维护下架,不再对外发布公示。(六)对在线下诊室问诊,但只有复诊续方需求、适合在互联网医院就诊的患者,接诊医生应当主动为其推介本院互联网医院线上服务。入驻医联体、医共体互联网医院平台的医生,对需要转诊、会诊的患者,应当征得其同意,为其联系、引荐平台上适合的上下级医生提供接续服务。(七)各级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互联网医院服务宣传,利用线上、线下各种形式向患者宣传推介互联网医院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引导患者选择互联网医院服务。积极协调对接医保线上支付功能,让互联网医疗服务全流程开展。

三、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一)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9〕2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2号),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二)互联网医院平台和区域一体化平台,应按要求接入“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根据《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程序》(苏卫医政〔2019〕26号),完成互联网医院设置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执业登记;登记申请材料需包括“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对接确认单”(以下简称“对接确认单”)。(三)监管系统应用,由省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互联网医院平台和区域一体化平台与监管系统对接,由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省中医药信息中心)负责;互联网医院设置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执业登记,由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负责。(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区域一体化平台开展服务,监管系统由一体化平台统一对接;但入驻的基层机构需分别提交对接申请单并取得各自的对接确认单,以便自行完成执业登记。(五)监管系统定期通报全省互联网医院运行服务情况。对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服务量的互联网医院,要求发证机关核销执业登记;对未有效接入监管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其未整改,亦要求发证机关核销执业登记。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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