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疫情、医保严管、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医疗机构规模扩张、国考等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医院的生存和发展,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都面临诸多新问题,其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医院的运营面临困难,急需做出调整或寻求破局之策,开展医疗美容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10月19日,南京鼓楼医院医学美容中心开诊,就是这种思路调整的一个标志。
那么,开展医疗美容需要什么条件?公立医院开展医美服务会不会成为一种新趋势?今天,笔者就与大家聊聊。
严格的开诊条件让大型公立医院占得“有利地形”
200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19号令发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认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而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同时将医疗美容科明确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由于医美是基于“健康人”对于“美”的渴求而实施的“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因此,其安全性和实施对象的要求较高,《办法》对美容医疗机构的许可、执业准入与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
《办法》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并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对于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办法》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对于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办法》要求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办法》还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为了医美安全,对于执业,《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同时要求,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也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而这一些列关于医疗美容机构、人员、执业规则的准入条件,让诸多社会办医机构望而生畏,因此即使政策允许,也难以做得更好,这也是近年来医美安全事件总是居高不下的根本所在,而不管是从准入条件,还是从医美的客观现实看,大型公立医院显然都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有利地形”。
允许公立医院开展不超过10%的特需医疗服务,政策给公立医院开医美留了口子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公立医院过多设置一些VIP高级病房、特需门诊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存在颇多质疑。他们认为,公立医院必须坚持公益性,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而过多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是将有限资源用于牟利,要求限定公立医院设置过多的特需服务,就是使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一项举措,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紧缺的公共医疗资源为老百姓提供服务。
然而,就在新医改之初,对于公立医院能够提供多大比例的特需医疗,实际上早有规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中就规定:“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但是由于考虑到社会呼声,再加上这里的10%到底怎么界定,是医疗服务项目数、从事特需服务的人数,还是医疗机构特需服务床位数占比,亦或是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占比等都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一直以来,公立医院也不敢大胆去发展特需医疗。
直到2018年10月25日,北京市政府组织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北京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再次提出公立医院特需服务比例不超10%,才又一次引发人们对于这一规定的关注。尽管实施方案是从要强化政府对医院的监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以强化公立医院保健和增进人民健康根本职责角度提出要“严格控制特需服务规模”,再次明确“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10%”的,但从公立医院实际提供特许比例看,大部分远远达不到这一比例,因此可以看出是“鼓励”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以弥补公立医院运营困难的。
2021年4月,北京市卫健委进一步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这次说的很明确,为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北京将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国际医疗服务发展,将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而且明确了10%是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
从政策发展趋势看,这种对于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的放开实际上也为公立医院医疗美容业务的开展开了一个口子。
运营困难迫使公立医院积极发挥自身资源禀赋优势寻找破局之策
一直以来,医美主要是社会资本驰骋的主战场,公立医院受各种因素影响,即使有资源也不能大力扩展医美服务业务。这里的各种因素主要就是公立医院必须坚持“公益性”这个“名义”,在此要求下,公立医院只该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也就是那些基本医疗保险不支持的医疗业务,公立医院就应该限制,而把这些业务留给社会办医去做。
由于医疗美容不是治病,它更需要科学、安全与严谨,需要行医者的诚实,治疗行为也应该是恰当而不过分的。医疗美容更应该被作为一种消费,作为求美的消费者,你可以选择接受治疗的时间、地点、机构、方式、价格,当然也包括你能够信任的医生。
然而,由于更多的符合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都被牢牢“拴”在公立医院内部,愿意出来的医生毕竟是少数,因此,多年来医美安全事件频发多发,与医美市场的蓬蓬勃勃成正比。恰恰由于文章开头所讲的,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公立医院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表现在亏损面加大、资金紧张、员工降薪、负债加大等,一些医疗机构被迫关门歇业或被合并,急需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来解决运营困难,而积极主动挖掘自身资源无疑是最好、最快、最好使的办法,而拓展诸如医疗美容类的非医保类项目满足民众需求就是其中之一。
正如报道南京鼓楼医院医学美容中心开诊的新闻所言:如今,越来越多爱美人士选择医学美容项目提升"颜值",该院医学美容中心就顺势整合整形烧伤科和皮肤性病科已有的美容业务,进一步规范就诊流程和医疗技术,也便于求美者准确选择应就诊科室,同时推动医学美容专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