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伤医不断!北京:医护人员受威胁可暂停诊疗-新闻动态- 关于我们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避免伤医行为发生,北京此次拟立法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医院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可联动处置,并对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等七大类行为明令禁止。

就在人们为北京市立法点赞,甚至讨论是否有全国推广意义时,伤医事件被害者的一句话让人们更加坚定了对未来的期许——“有人问我以后还想不想回到临床?想不想再为患者服务?说实话,我想。”

说话者正是被患者砍伤的北京朝阳医院眼科医生陶勇。3月28日,伤医事件过后两个多月,受伤的陶勇穿着病号服以直播形式首次面对公众


但紧接着,一盆冷水泼来——3月30日,有网友爆料称,湖北省汉川市人民医院CT室技师黄腾在工作时间遭到两名新冠肺炎康复者殴打。当日下午,媒体从汉川市人民医院宣传科获悉,此事属实,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相关法律法规都作了很多具体规定,但是伤医事件尚未断绝。这并不是因为法律威慑力不够,而是在于缺少细致的规定。此次北京市《草案》的规定起到了十分有效的示范作用,如果这些规定能在北京取得很好的效果,那其他省份完全可以借鉴,尤其是在和公安机关联动的部分。”在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看来,《草案》具有向全国推广的示范意义。

这样的意见也得到了受访业内人士的认同。

恶性伤医不断发生
治理手段再度升级

今年1月20日,39岁的陶勇在门诊703诊室出诊时,一名男子进入诊室持刀将其砍伤。他的助理刘平也被砍伤。

这起恶性伤医事件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陶勇的救治情况也牵动人心。

虽然还没有完全康复,但陶勇的情况已经明显好转。回顾自己的受伤和抢救经历,他形容如同“鬼门关里走了一遭”。

陶勇回忆,自己受伤住院期间,得到了很多同事朋友的关心,还有很多陌生人也表达了对他的支持。当他从ICU转到普通病房的时候,看到满楼道的鲜花,那一瞬间,他的眼泪都快下来了。

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陶勇发现,大部分人是有爱心的,医生救死扶伤去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可。他同时也表示,不想让自己沉溺在仇恨中,希望康复后能返回工作岗位。

然而,近期,伤医事件再次发生。3月19日12时45分,内蒙古鄂尔多斯中心医院血液净化室主治医师汤某在为患者王某做透析准备时,王某趁汤某不备持刀将其刺伤。3月23日,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对行凶伤医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在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看来,目前仍然未能杜绝伤医甚至杀医事件发生,是因为“余毒没有肃清”。

梳理医患关系,法律当然是不可或缺的。2002年4月和2018年6月国务院分别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旨在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各地也先后成立了独立于卫生健康部门和医院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确保医疗纠纷处理依法公平公正。

此次,北京市出台《草案》,在业内人士看来,便是在现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的治理手段。

“《草案》的第一个亮点是政府对于医院安全秩序的领导责任。过去很多人都简单地认为,医闹事件完全是医院的责任,但是没有想过医院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生命维持的场所,其安全其实是每个人的责任。”邓利强说,同时,人脸识别技术、人防、物防的防范系统,建立风险识别系统也是亮点。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还提到了《草案》中规定的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的共享平台。

“建立医疗安全的共享平台,意味着如果有人在一家医院闹事,其他医疗机构就可以通过平台了解到这条信息。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个共享平台就是一种黑名单,但是和传统的黑名单并不同。对于上了黑名单的患者,医院同样需要给予诊疗服务,只是在服务过程中需要慎重。”刘鑫说。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给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安排,其中最令人耳目一新的就是明确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这一提法过去是很少见的。据了解,医生的“拒诊权”在医疗系统和公共认知中,一直是被回避、被虚置的。

“过去很多医生在一些很危险的情况下,面临相关规定和舆论威胁也只能继续诊治。但是根据《草案》的规定,在有危险的情况下,医护人员可以拒绝诊疗,或者是换别人诊疗。这样既保证了患者的利益,也保证了医护人员的安全。”邓利强分析说,对于酗酒、情绪激动的患者,可以让安保人员陪同进行诊治,这也是在保证急诊室医护人员的安全。

在郑雪倩看来,面对暴力,医护人员是可以回避诊疗的。“回避”强调了当发生暴力事件时,医护人员可以拒绝行诊。这既保护了医护人员的权利,避免面对面的风险,也侧面体现了医护人员在面对暴力行为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相关细则尚需优化

2013年,浙江温岭的空鼻症患者连恩青也是因为手术后遗症,举起一把榔头,朝医生王云杰的头上猛砸了三下。榔头断了以后,他又掏出藏在左边衣袖中的尖刀,朝王云杰的背上捅了几刀,导致其当场毙命。

温岭杀医案也由此成为我国医患关系的标志性事件和转折点。

在浙江温岭杀医事件发生后,加强医院安保的呼声再一次高涨。温岭本地的部分医生希望医院能够像机场一样,对患者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检。

在此次《草案》中,引人瞩目的一项规定便是,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带物品进入医院。

对此,郑雪倩向《法制日报》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公共场所当然可以设立安检,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医院是否有必要设立安检系统。

“安检在机场、车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涉及违禁物品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而医院的复杂性在于,医院有好多门,重重安检会让病人感觉不愉快。我认为,如果医患关系和谐,就没有必要建立安检制度。”郑雪倩说,虽然法律赋予了公共场所的权利,但是各个医疗场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决定是否需要安装安检门。

郑雪倩认为,安检制度不仅强调安装安检门,也意味着对重点人物可以进行检查,“《草案》还需要对此进一步细化。医患矛盾不能完全靠安检解决,安检只是一个手段。在全社会的人还没有达到能够自我约束自我防御的情况下,必要的措施还是需要的”。

对于安检制度,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各级各类医院都进行安检没有必要,有些医院也负担不起,建议在医疗纠纷比较多、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比较集中的医院进行安检就可以了。

“其实这些意见在《草案》中已经考虑到了。《草案》规定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办法接受技术安检的可以进行手检。这是对医院这种特殊场所的考量,在具体的执行中也一定会考虑到,在落实执行过程中保证不会影响病人的诊疗安全。”邓利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邓利强同时提醒,应该注意的是,关于医院安检制度,如果有例外,就会出现整个制度措施的缺口。

邓立强对记者说:“《草案》所包含的是一切医疗机构,起初的资金等投入应该是医院可以接受的。社区或者级别不高的医院,都是可以从行政财政中列支的。特别要强调的是,医生的生命价值比钱更重要。增加人员开支或负担不能和医生的安全进行比较。”

再次强调一键联动
执行力度亟须加大

同时,此次《草案》明确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可联动处置。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以及对涉医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五项职责。

在医院设警务室并非此项立法创制,国家和北京多年前已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北京也已在绝大部分三级医院和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了共计101家警务室。但从实践效果看,有的警务室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与医院保卫部门的有效联动还不够密切。

“医院的监控可以帮助警察快速取证,现场处理,这是联动的好处之一。监控可以和公安局直接联系,这是非常有效的。因此没有必要将纠纷双方带到警局,可以直接进行处理。”郑雪倩说。

在郑雪倩看来,目前,虽然赋予了医院保安一定的权利,但是保安和公安还是有很大区别。公安有执法权,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一些大的问题需要公安到现场进行训诫处理。而保安起到保护作用,在一些小问题上保安就能够及时处理。尤其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保安更是发挥了强大的作用。

此次《草案》关于警务室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一键联动”。“过去其实这项制度更多的是联而不动,同时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力度不够。而现在是高速有效地快捷处理,有联有动。”郑雪倩说。

“《草案》还强调了保安人员的执法免责。过去,医院发生问题时保安没有执法权利,因此保安在处理时很难把握度。现在在立法上给予保安权利,面对不法行为,保安及时制止是免责的。”郑雪倩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郑雪倩建议,公安机关和医院应该共同制定一系列标准,“比如,可以制定一些预案,规定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案。如果在这些具体规定下进行演练、培训,就可以进行高效地处理,警察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能够有所依据”。

监管部门多次出招
严厉惩处医闹行为

中国医师协会2018年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显示,在中国,有66%的医师曾亲身经历过医患冲突事件,超三成的医生有被患者暴力对待的经历。

面对日益增多的医闹事件,监管部门近年来也多次出招。

2014年,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对伤害医务人员等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

其中对于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治安案件给予治安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还首次将破坏医疗秩序行为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规定“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年6月,国务院通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要求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并倡导通过更多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201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健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规定“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将被联合惩戒”。

2019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强调,“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特别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刘鑫认为,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出台,确实杜绝了恶性医疗纠纷事件,医闹现象明显减少,但是普通的医疗纠纷依然多发,只不过患者会采取一些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同时,记者也注意到,除了北京在对《草案》进行审议外,为提升医护人员权益保护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上海市司法局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了制定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医护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暂定名)》的建议。近日,《上海市医护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暂定名)》立法启动会召开。

3月20日,全国首个关于切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营造尊医重卫良好风尚的决议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决议强调,依法依规确保各项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落实,着力形成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长效机制。

建立损害补偿基金
完善医疗保障机制

关于医院安全,中央和地方都在提供各种法治保障,但如何能让文件落到实处,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认为,缺少细则导致执行出现了不同的情况。维护医院秩序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北京市此次《草案》出台得十分及时,借鉴总结了医院多年来的经验,整合了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案。”郑雪倩说。

郑雪倩同时提到,医患矛盾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警察联动,而是要综合治理。医疗保障、分级诊疗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另外,有关部门还应该建立医疗损害的补偿基金,因为医疗事件的出现往往不仅是因为医院的责任,还有可能是因为技术水平等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对于不可控因素以及医疗风险等意外情况出现的后果,不能只由医院来承担,因此需要建立医疗损害的补偿基金。同时也应该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患者自身可以购买意外保险,通过保险分担压力。”郑雪倩对记者说,权利是双方的,患者在就诊的同时也应该约束自身的行为,遵守医院的秩序。

刘鑫则建议,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医务管理者、医护人员以及社会人士,都应该正确对待医患纠纷问题。医务管理者也要避免引发医疗纠纷的因素,要尽可能的在流程上、程序上进行改进和完善。从国家层面来看,在制度设计上要避免这些问题出现,把可能出现的矛盾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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